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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装窗帘时摔下阳台受伤 不用赔偿这是为何?

文章出处:http://www.51szcl.com 责任编辑:深圳宜家窗帘 人气: 发表时间:2015-12-21 22:37

    赵先生是横山桥镇某小区一位业主,去年8月,赵先生想在自家阳台上安装一个电动遮阳窗帘,于是通过小区物业联系到一家正规的装潢公司。这家装潢公司负责人秦某上门查看了赵先生家中的阳台,双方谈妥了窗帘安装方案和价格。

  随后,秦某叫了一名安装工人许某,上门为赵先生安装窗帘。因为这是外装的电动窗帘,工人需要在阳台外面安装固定器,而赵先生家住3楼,属于高空作业。但是,赵先生发现许某并没有戴安全防护措施,于是就善意提醒许某。但许某认为这对自己是“小菜一碟”,不用安全防护。

  结果,许某在施工过程中,不慎从窗台跌落至楼下地面受伤,后被送至医院治疗。经鉴定,许某因高坠伤致右足、左髋关节骨折,分别构成九级与十级残疾。

  事发后,许某多次找到赵先生,要求赵先生赔偿他的相关损失。但赵先生认为,自己跟许某之间没有关系,当初自己是叫了正规的装潢公司来安装窗帘的。双方协商不成,许某一纸诉状将赵先生及装潢公司一起告上法庭,要求赵先生和装潢公司老板秦某赔偿他各项损失共34万元。

 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,这个安装工许某并非装潢公司的员工,他与装潢公司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。原来,装潢公司老板秦某经常把安装窗帘的业务发包给许某。并且许某虽然经常从事高处作业,但至今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。

 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,秦某作为装潢公司的项目管理人,负责和原告赵先生联系结算,赵先生有理由相信秦某是以装潢公司的名义安排工人上门施工。赵先生和装潢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。装潢公司作为工程的定作人,疏于安全作业方面的指示义务,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施工,应当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同时,原告许某作为一名高处作业人员,未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。上门安装时,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,疏忽大意导致他从阳台坠落受伤,应当自行承担50%的责任。而作为主家的赵先生在本案中没有过错,不需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庭一审判令装潢公司承担50%的责任。

  判决后,各方均服从判决。

  法官点评:

  家庭装饰装修或者农村建房因受制于成本,很多业主会选择“游击队”承接工程,使得安全事故时有发生。施工人员伤亡后,经济损失少则数万,多则数十万,不仅受害者及其家属要承担高额医疗费和巨大的心理伤痛,雇主和业主也面临着较大的经济索赔。

  国务院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、建设部《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》明确规定,农村规划区内修建的二层(含二层)以上的住宅,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、施工,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,除承担房屋修缮外,也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。除此以外,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(含2米),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,高处作业应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。

  现实生活中,施工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学习安全知识,定期接受安全教育,时刻紧绷安全弦,为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。案例也告诫我们,业主应选任有专业技能条件的承包公司进行装饰装修,切不可为了贪图一时价款便宜,发生事故后遭致损失。